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园艺设计股份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,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结构、经营管理、股东权益等事项,确保公司合法、合规、高效运营。<
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
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园艺设计股份公司。
第三条 公司住所设于崇明经济开发区,具体地址为:崇明经济开发区XX路XX号。
第三章 经营范围
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:园艺设计、园林景观设计、园林工程施工、苗木种植与销售、园林养护与管理、园林技术咨询与服务等。
第四章 股东和注册资本
第五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,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。
第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。
第七条 股东出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,不得以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。
第五章 股东大会
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股东组成。
第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1.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2. 选举和更换董事、监事;
3.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;
4.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;
5.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6. 对公司的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7. 修改公司章程;
8.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六章 董事会
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,对股东大会负责。
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,设董事长一人,副董事长若干人。
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1. 贯彻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
2.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3.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4.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5.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6. 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;
7.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;
8. 决定公司的分立、合并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;
9.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七章 经理层
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,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。
第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1.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;
2.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3. 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制度;
4.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;
5.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6.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八章 监事会
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,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。
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1. 监督董事会、经理层履行职责;
2. 审查公司的财务;
3. 对董事、经理层提出罢免建议;
4. 对公司的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提出意见;
5.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九章 财务会计
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,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,进行会计核算。
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报告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,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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